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3司考刑法笔记:犯罪主观要件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刑法笔记: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司法考试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刑法笔记:因果关系

2013司考刑法笔记:犯罪客体

2013司考刑法笔记:刑法概说

司考刑法考点解析:共同犯罪

一、主观罪过的内容

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分析。

认识因素内容可能有:认识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故意)、认识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外事件);

意志因素的内容可能有:希望(结果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轻信(结果不会发生)、疏忽;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罪过的有无以行为时为准。

例:双方本来是合同纠纷,公安机关介入,判断是合同纠纷、合同欺诈还是合同诈骗?合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之际。如果当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后来履行不能,那就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一)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1)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两种情况:必然会和可能会。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结果持了一个希望的态度。

例:如果乙和丙在30多层楼外擦玻璃,甲要杀乙,在楼上把绳子砍断。对于丙的死,甲是直接故意,因为甲认识到丙的死亡是必然发生的,这是直接故意的前提。

2、间接故意

(1)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可能会发生。

(2)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对结果持的是放任的态度。

3、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1)追求一种犯罪目的,放任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例:甲为了杀妻子,在妻子碗里放毒药,他认识到孩子有可能吃妻子碗里的饭,结果小孩吃了,甲对小孩的死亡就是间接故意。因为小孩有可能吃,也有可能不吃。

(2)追求非犯罪目的,放任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一种结果。

例:甲在射击比赛中,不顾旁边玩耍的小孩,而击中小孩,就是间接故意。如果加一限制条件,如甲是射击冠军,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在突发性的暴力事件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既可能发生甲种犯罪结果,也有可能发生乙种犯罪结果,他对这种结果,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不管,那这种情况就是间接故意的,即激情犯罪。

例1:一个人到这个林区去偷圆木,(圆木就是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装了一卡车。通过林卡的时候,由于手续不全,林卡的工作人员就站在这个卡车的踏板上不让他走。盗窃圆木的这个人,为了把这个护林人员甩下去,他就开蛇行路紧急刹车。在司法实践中,仅就这个开蛇行路紧急刹车甩护林人员的行为而言,正确的结论是以结果定罪:出现死亡的,定间接故意杀人;出现重伤的,定间接故意伤害。如果没死、没伤、没大碍的,就不定罪。

例2:几个小伙子在山上,看到山下有农民在挖树根。甲说,你说我要从山上滚石头滚下去,能不能滚伤砸着他呀!乙说不见得,甲就说,那我们试试看,他们就往下滚石头。正确的结论是:如果砸死了,就定间接故意杀人,砸伤就定间接故意伤害。

例3:就上面这个例子而言,如果山下是一个村庄,是个集贸市场,你让滚石头,有可能砸死砸伤多人,那这种情况就不能定杀人和伤害。而是按照间接故意的心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在明知的认识程度上是有差异的。直接故意会发生有两种情况,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是预见到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采取措施来追求这种结果发生,是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呢是属于放任的。即我虽然没有采取措施追求它发生,但是我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它发生,而是任其发生。

(3)间接故意没有未完成形态,造成什么结果就构成什么罪

(4)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例:在直接故意的场合里边,我想杀人,如果我没有把人杀死的话,从性质上讲我还是有罪的。如果意志以外的原因,我是属于未遂;但是在间接故意的场合里边,这种情况,特定的结果发生与否,对这定罪的意义不同。就上述案例,开蛇行路紧急刹车想把护林人员甩下去的行为,就是间接故意,管你甩死,甩伤,只要把你甩下去就行了。如果甩死了,定间接故意杀人,甩伤了,定间接故意伤害。如果既没甩死也没甩伤,无大碍,也不构成轻伤,那这种情况就不定罪。

(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

应当预见包括有预见的义务以及有预见的能力。 

预见的义务,如职务上或法律上有要求,不准开快车,但我酒后开快车。还有的,共同生活准则的要求,如住在高层不能够扔垃圾,有些人不道德,往下面扔,那么,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后果,也属于有预见的义务。

预见的能力,根据你的能力、知识水平及当时的客观环境能不能预见。

1、过失与故意的不同

(1)过失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

(2)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3)过失犯罪的法定型较轻,例外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刑一样

2、疏忽大意的过失

(1)法律规定的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预见的标准: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准则及特殊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岗位和职务要求和义务

(3)没有预见并不是说行为人平时没有预见到,而是说行为人在那行为的一刹那间疏忽了。

例:有一个轴承厂, 6,7月份,工人在工作槽里边用高标号汽油清洗轴承,空气很闷热,单位的通风条件不好。车间主任想把电扇通电,让空气流通好一点。但插上电源后,电扇不转。他就认为是因为天气潮湿受潮了,所以,他想都没想,就点打火机,想烤这个插头。工作槽里边的汽油,哗一下嘭起来了,车间一片火海,烧死烧伤多人,厂房都被烧毁。这个人的行为是在工作中发生的,他的行为应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从他的主观心态来看,他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

重点是理解轻信能够避免,从两个方面理解。

(1)行为人相信能够避免,不会发生危害结果。这是他主观的一个考虑。

例:甲、乙、丙在山上烧烤,突然天气变化,乙要灭火后走,丙认为就快下暴雨,火会熄灭,于是三人就慌忙避雨。结果下去后又没下雨,反而大风使山着火了,这种情况下,甲、乙丙认识到有发生火灾的可能性,乌云密布一般情况下是会下雨的,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如有的情况下他认为自己技术好,有的认为是客观环境对自己有利。

例:有一个人在东北林区承包了几亩山地,开春他为了烧荒,想天暖和了种树苗,就用拖拉机拉走了两趟隔离带,把杂草翻下去了,把土翻上来了。他在隔离带里边放火烧荒,没想一点火,火借助了风,越过了隔离带,引起了森林大火。那么,这个人从他的主观上来说,就是一种过于自信。

轻信能够避免有一定的实际根据的,如果没有实际根据的,就不能够认定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4、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认识因素:前者无认识的过失;后者是有认识的过失

例:偏远的农村,一个妇女刚生完小孩,小孩不停哭,妇女就把小孩翻过去,结果小孩闷死了。妇女对小孩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如果医院的护士因小孩哭,就把小孩翻过来,结果小孩闷死了,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5、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的,都认识到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两者也是有本质差别的。

(1)间接故意里,行为人明知道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的可能性,就是说在这种行为向结果发生的时候,发展的过程中行为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没有任何阻止,是畅通无阻的,你爱发生不发生,所以,可能性的概率就大一些;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假定的可能性,(注意:前者是现实的可能性,后者是假定的可能性。)就是说这种行为在向危害结果发生的过程中,虽然预见到危害可能发生,但因为有一定的客观条件,有的是因为自己的技术好,有的是属于自己枪法准,还有的是对自己有利的客观条件,他认为在这种基础上是不会发生的,所以,他是假定的可能性。他认为在别人身上如果没这些条件,没有这些有利的条件是会发生的,由于有这些条件相信会阻止它发生的。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截然不同的。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着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完全是否定的态度。

例1:有个人承包鱼塘养鱼,村子里总是有人来偷鱼,他很气愤,就在鱼塘旁边设置电网,说你要偷啊,偷我就电你。后来,晚上有人来偷鱼,被电打死啦。司法实践中,认定他主观方面就是一种间接故意,"我打你,不管是把你打死也好,打伤也好,我不管那么多,我就要阻止你们偷我的鱼",所以,他的这种结果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2:水稻要成熟的时候,经常有老鼠来偷食,我就搞个打老鼠的电猫,然后在这个设立了电网的上面写了个牌子,"小心触电",完了以后,跟周围邻里都讲了,说"我们家责任田里边经常有老鼠,我搞了个电猫啊,电猫是晚上9点通电,早上6点闭电,你们走到那儿小心啊",他跟邻里都说了。没想到,有一天早上4点多钟,有个人到他们水稻田里来抓泥鳅,结果电猫把他电死了。这种情况下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有一定的根据,他有个小心触电的牌子,而且还跟周围邻里都说了,他相信基于这些条件不会发生的,但是这些根据不可靠,最后发生了。这种情况,当然也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心态是过失。

(三)意外事件跟不可抗力统称它为无罪过事件或称为无罪过事由。

例1:有一个寡妇,她有一个10岁的儿子牛牛,牛牛养了一只狗,狗老往被子里钻,牛牛的被子里长了虱子。牛牛的母亲为了灭虱,就搞了一些敌百虫,然后浸泡被子,泡完了以后,惟恐虱子还不死,又用碱水再浸泡,泡完了以后清洗,凉晒,缝了。牛牛晚上睡进去,第二天早上,牛牛不起床,妈妈一看牛牛死了。法医鉴定出来的结果是敌百虫与碱水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敌敌畏,牛牛呼吸中毒致使死亡。这种情况牛牛的母亲有罪无罪呀,无罪,它就是意外事件。

例2:舅舅的庄稼经常有野兽来偷吃,就要侄儿来跟他打野兽,两个侄儿,一个侄儿在东头,一个侄儿在西头,舅舅在中间,当时都约定好了,说我们不能随便走动了啊,如果一走动就说明野兽来了,就开枪。舅舅吹了口哨,两个侄儿才能走动,结果安排好了,他们都埋伏在那儿。两个小时后,没有动静,舅舅奈不住了,自己违背了当初的约定,走出来看看,结果两个侄儿因为玉米地庄稼都很高,看庄稼在移动了,就以为野兽来了,照着这个地方开枪,结果,把舅舅打着了,这种情况也是属于意外事件的。法律 敎育 网 

例3:一个人戴着鹿皮做的帽子,穿着鹿皮做的衣服,在漫天风雪大雪里,漫天大雪里边去采蘑菇,有一个人看到了,他就认为那个地方有个鹿,对着那鹿就开枪,结果把这人打着了。这肯定是意外事件。

例4:有个农民他在城乡结合部拉着一匹马走路,走到学校门口时,一个孩子踢着足球来,足球飞到那马头上,马受惊了,奔跑,这个农民虽然死死是拉缰绳,但拉不住,最后这个马奔跑,结果把一个上学孩子踩成重伤,那这种情况就是属于不可抗力。

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意外事件,都是属于行为人无罪过,无罪过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前者不应要求预见;后者应当预见。

例:某司机在下雨的深夜开车经过农村的公路,农民在路上晒场,上面盖着塑料布,有一处隆着,但司机以为是稻草,就鸣笛后没动静后通过,结果压死了一个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司机预见到下面有人,是意外事件。

(四)考虑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时候,应当跟他的行为是同步的。

例:有一个男的想杀妻,他就约她说,星期天我们一起上山去打猎,他准备在打猎的过程中杀他妻子。星期六晚上,他就在家里擦枪他的妻子就在旁边擦地板。结果,这个时候他只顾着擦枪,没有想杀他妻子,嚓,一下子枪走火,把他妻子给打死了。正确定性应当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五)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就是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大家都按照日常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以及法律行事,那我就相信他人都是按照这个规范来行事的,如果他人违反了这个规范,我按章行事,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那我是没有罪过的。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场合里用的比较多。

例:在行车过程中,我是正常行驶,那个人超速行驶,把我的车给撞了,他撞成了重伤。这种情况下,由于我是按照信赖原则即按照交通法规的原则来正常行驶的,而那个人是违章的,我相信他是不违章的,结果他违章了。这种情况,把他轧死或轧伤,我是没有责任的。

二、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和动机在直接故意犯罪中存在,犯罪目的在目的犯中有意义。犯罪动机在情节犯中决定定罪,其他影响量刑。

三、认识的错误

(一)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

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有假想的无罪、假想的有罪、认为甲罪是乙罪,还有刑法轻重有误解。对假想的无罪要注意的,有些人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而他认为不构成犯罪。

例:一个人他认为只要幼女同意,与她发生性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而根据法律的规定,知道对方是幼女,不管她同不同意与她发生性行为都是犯罪的,那么,这种人就是属于假想的无罪,实际上是有罪的,所以,这就是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2、行为手段认识错误

(1)行为偏差或称行为差误

例:甲与他的叔叔有过节,那一天,他看到叔叔和他父亲两个人并排走过来,大约相隔1米远的时候,他抄起棍子对着叔叔猛打,他想打死叔叔,没想到这个棍子一打,叔叔一避让,棍子打到他父亲身上了,把父亲打死了。操作的原则跟前面对象认识错误的操作原则是一样的。

(2)行为方式的错误

例:把白糖当成砒霜,去毒人,属于工具认识的错误,定故意杀人未遂;把白糖当成海洛因去卖,定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3、行为对象认识错误

这三点,看有无犯罪故意,有犯罪故意就是既未遂问题;没有犯罪故意,就是过失或意外事件。

例1:甲想伤害乙,晚上在乙家看到有人晃动,其实是乙的弟弟丙,甲误以为丙为乙而伤害,有故意,就是既遂。假如甲将一动物伤害,有犯罪故意,是未遂。

例2:甲想杀乙,把白糖当作毒药,有犯罪故意,是未遂。

例3:甲打猎,结果把一戴假发的人当成动物杀了,这种情况下,没有故意,再分析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原始森林,很少有人,就是意外事件。

对象认识的错误有两种情况:

一是同类对象认识的错误。

例:我想杀甲,结果杀成乙了,或明明想杀检察长,结果杀成工商局局长,那这种情况就是对象认识的错误,定性是故意杀人既遂。因为法律保护的公民的生命权实际受到了侵害。

二是非同类对象认识的错误。

第一种情况是把动物当成人侵害了

例:我跟甲有仇,那天晚上,我看到甲坐在院子里边,我就对着甲开枪,枪声响,甲倒地,实际上把甲家的小马驹给打着了,那这种情况定故意杀人未遂。

第二种情况把人当成动物实施了侵害。

例:果园里,瓜果成熟了,我害怕会有野兽来偷吃就在那儿守,结果那天晚上有个人走夜路,内急了就躲在果林子里方便,我没有看清楚,以为是野兽就开枪了,听到那个人说哎呦,倒地了。我才知道打着了人。这种情况操作的原则,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如果有过错,按照相应的过失犯罪来处理,如果无过错,按照意外事件来处理。

4、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

例:甲开车撞死某乙,甲认为乙已经死亡,把乙抱到车上,到湖边抛尸,结果最后认定乙是溺水死亡。这个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因为这两个行为都是甲的行为。

5、迷信犯

例:有些人他扎了一个稻草人,然后七七四十九天念咒语,而且每天给稻草人浇开水,他认为有一天这个人就会烫死了。这种情况没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构成犯罪。因为,犯罪要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当刑法的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特征,有刑事违法性,有应当受刑法惩罚性,那么,这种行为他没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的,你别说浇四十九天,浇四百九十天,那个仇人都无碍,这是一种封建迷信,跟对象,行为方式认识错误是有差异的。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