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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法笔记:共同犯罪
发布日期:2013-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刑法笔记:共同犯罪。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小编整理出共同犯罪的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刑法笔记:故意犯罪形态

2013司考刑法笔记: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司考刑法笔记:犯罪主观要件

2013司考刑法笔记:因果关系

一、共犯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

(1)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两个以上的单位、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

(2)一个人利用一个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人,不能成立共犯。

例:成年人甲知道邻家的老太太早年买了很多戒指,他叫一个13岁的孩子去偷了10个,价值一万多块钱,他付给小孩三百块钱,算是买小孩那里戒指的钱。这种情况谁构成了犯罪?甲构成了犯罪。这个孩子跟他不发生共犯。

例:甲20岁,乙15岁,他们在菜场伺机盗窃,当丙在买鸡的时候,乙示意甲去偷他的包,甲就过去用镊子把丙的包偷了并递给了乙。乙拿到包后就走了。丙发现钱没了,就怀疑是甲偷的,一下抓住甲不放,要他把钱拿出来。甲就拔出刀来,向丙捅去,丙被捅成重伤倒地。乙出去以后等不到甲,就返回了现场。到现场一看,他就对丙说"活该",然后甲和乙扬长而去。

甲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转化成抢劫,并且致使丙重伤,是抢劫的结果加重犯。乙不具备主体资格,因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他对后面转化的抢劫没有通谋,事后同意不能发生共犯。所以,正确答案只有甲构成抢劫罪,而且是转化过来的结果加重犯。而乙不构成犯罪,可以政府收容教养。

2、主观方面:共同犯罪故意,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共同犯罪人要有共同的同一性质的犯罪故意。(2)有意思联络

例1:甲恨乙想伤害乙,丙也恨乙想杀了乙,他们俩个同时都在打乙,但是由于故意的内容不一样,不发生共犯。

例2:城中某著名商厦失火,甲想去趁火盗窃,路上遇到乙,就说我们一起去吧,于是两人一起去盗窃了。这种情况下,两人有意思联络,构成共犯。如果,甲乙各偷各的,那只可能构成同时犯而不会构成共犯。

例3:交通肇事以后,车主、乘客或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司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共犯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之罪。(特例)

3、共同的犯罪行为。可以是共同的实际行为,也可以是帮助行为和教唆行为,即包括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既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

例1:甲98年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99年12月呢,甲唆使84年10月出生的乙,与一个痴呆女发生性行为,甲就站在一边看。乙发生性行为回家后,神色异常,被他父亲发现了。父亲问他,他就说出了原委。父亲就把他捆起来,送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乙把事情交待清楚后,甲也被抓起来了。

这个案件中,甲乙是构成了共同犯罪。甲是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是强奸罪实行犯。因为,他已经满了14周岁,所以他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教唆的是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而乙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还有一个缓刑的撤销,甲犯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在缓刑期间又犯了新罪,那么,根据法律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例2:甲和乙发生争执打了起来,甲拿刀子刺乙,乙就拿木棍打甲,甲的妻子看甲拿着刀子,怕他失控把事情闹大,就顺手拿了一根棍子,递给他。但没想到在对打的过程中,甲一棍子打到乙的太阳穴,把乙打死了。这才发现棍子上面有个钉子,钉子打到了太阳穴。这种情况下,夫妻两人共同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甲是实行犯,他妻子是帮助犯。

例3:甲、乙、丙三人看到三个中学生在赌钱,就共谋抢劫,三人假装看热闹,凑在一起,甲某向乙丙使眼色动手,乙丙站在一边就是不动手,甲就一个人上前去抢了,三个中学生一起反抗,甲就压制他们,中学生看他们共有三个成年人,并且都很壮实,就不敢再还手了,只好离开了。那么这种情况下,甲构成抢劫,乙丙也同样构成抢劫,虽然乙丙没有实际实行(不作为),但他们事先有预谋,站在那里对中学生也有威慑作用。

注意:1、 两人共同预谋,还没实施,也是共犯关系

2、共同犯罪要是同一构成要件的行为

例:15岁的甲和17岁的乙共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处理方式不同,定的罪名不同,甲是贩卖毒品罪,乙是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

二、共犯本质

我国司法考试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在重合的共同故意范围内形成共犯。

例:甲和乙共谋伤害丙,在伤害过程中,甲产生杀害丙的故意,要把丙杀了,而乙不知道,只是实施了伤害行为,那么甲和乙只在共同伤害的限度内构成共犯。

三、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1)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不发生共犯

(2)同时犯的不发生共犯,没有意思联络。

(3)过限的行为,也不发生共犯。(与部分共同犯罪说是一致的)

例1:(实施行为过限)甲、乙、丙夜里一起去偷鸡摸狗,乙还带了一个单筒枪。他们跑到一家鸡舍偷了一只鹅和一只鸡,鸡鹅咕咕叫,被户主发现了,就出来抓。乙看到户主开门出来,就对着门开枪,但是却打到了门框上。然后他们就跑了,没想到枪的护物落了。户主想他们一定会回来取,就躲着守候他们。果然,他们发现护物掉了又返回现场,走着走着丙不愿意去了,甲和乙就两个人往前走。甲把枪拿在手里。到了院里,户主一下子站出来,要抓他们,甲就对着户主开枪,把他当场打死了。问对本案如何定性?甲构成了故意杀人。乙在盗窃的过程中,当场实施暴力,转化成了抢劫。因为他们与其他人没有通谋,其他人不构成抢劫、故意杀人。丙应该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为,他们三个人当初预谋的只是偷鸡摸狗,没有想到后面发生这一系列的事情。

例2、(教唆实行过限)妇女甲给了乙3万块钱,要他去收拾一下她的花心的丈夫丙,临走时甲嘱托不要下手太狠,小心把他打坏了。但是后来乙与丙发生了冲突,乙一怒之下,拔出刀来把丙杀死了。那么甲和乙只是在伤害的限度内发生共犯,对故意杀害丙,甲不承担责任。乙定故意杀人罪,而甲她虽然不希望丙死,但是她对丙的死亡还是要承担责任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例3:(帮助帮助过限)甲乙是兄弟,甲开了个车行,乙说;"哥,我把车偷来,你负责销售吧。"甲同意了,第一次,乙偷了一辆车来,甲就把它卖了,赃款平分,第二次,乙没偷车,而是直接拔出刀来,捅伤了被害人,抢了车。问甲是否应承担乙抢劫的责任?不承担。甲应对几辆车负责?两辆。(总的原理:在行为人认识的限度内负责。)

(4)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就是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

A、利用无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人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如某甲教唆不满15岁的某乙盗窃财物,然后平分。某甲和某乙不构成共犯。

B、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C、利用无辜者或不知情者的行为。对间接正犯就按照实行犯来处理。

例1:医生甲想谋害一个病人,就开了一针毒剂,交给不知情的护士去注射,护士以为是治病用的药,就给病人注射了。那么医生和护士不构成共犯,医生只是借护士的手杀人。如果护士有过失的,只能追究医疗事故的责任。还有如通过邮寄炸药、邮寄病菌、邮寄毒品,邮递者也是间接正犯。

例2:甲某给了一包头疼粉给乙某,告诉乙某是海洛因,要乙某拿去贩卖,乙某以为真的是海洛因,卖后得款2万元钱。甲和乙不构成共犯,甲是利用乙来诈骗,是诈骗的间接正犯。当然,乙还是要按照贩卖毒品(未遂)来定罪的。

间接正犯实行行为的分类:1、直接实行 利用自己的身体、物品或动物亲自实行的

2、间接实行 利用他人来实行的行为。

例:某甲(女)恨某乙,就灌醉了某乙,然后唆使精神病人丙强奸了某乙。某甲就是间接正犯,构成强奸罪,不和丙构成共犯。

(5)事前没有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

一般而言,在犯罪既遂以前,加入犯罪的,是共犯。有个例外,持续犯或继续犯,那么既遂的过程中,他加入的也视为共犯。

例:甲冒充是公司的经理,聘了一个业务员乙。然后他利用伪造的公章,与丙签订了5000件衬衣总价款是15万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甲要在三天内,先预付三万块钱,他根本没有,就找乙告诉他真实情况,并问他能不能搞些钱来,先把丙的5000件衬衣骗回来然后拿去卖。乙就说,我没有钱,但是我可以帮你卖。甲就找了三万块钱,把那5000件衬衣给提出来了,其中4000件由乙提供给服装城里的个体户,都卖出去了。剩下1000件衬衣,就在甲和乙嘀嘀咕咕的时候,被丁发现了,丁发现他们行色不对,就把价钱压的很低,这衬衣在市场批发价应该50块钱一件,他说10块钱。这样1000件衬衣10000块钱就卖给丁了,问对本案中甲,乙,丁如何定性?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丁构成了销售赃物罪,他不发生共犯,因为他是在诈骗既遂以后加入的。

(6)共同过失不构成共犯,但有唯一一个特例: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7条。

(7)片面共犯不成立共犯。

例:某甲追杀某丙,丙也是某乙的仇人,于是某乙绊了某丙一跤,某甲上前一刀砍死了某丙,但某甲并不知道某乙在帮他。某乙就是某甲的片面共犯,但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

(8)先后实施相关的故意犯罪,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共犯

(9)故意的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犯。

例:甲、乙共同走私,共同用一条走私船,甲走私淫秽物品,乙走私假币,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人的形式及种类

1、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犯(由总则规定)和必要的共犯(由分则规定)

(2)承继的共犯: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先无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中途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通常只对加入后的行为负责,而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

例:甲用暴力伤害丙,然后劫取丙的财物,这时乙看见,帮助甲劫取财物。甲、乙是事中共犯。对于刑事责任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乙只是一般抢劫,甲对致人重伤承担责任。

(3)简单的共犯和复杂的共犯

简单的共犯就是说行为人都是实行犯,不管人数多少,100人,1000人,10000人,都去抢,都实施了暴力,那么都是实行犯。

复杂的共犯中有教唆犯,有实行犯,有帮助犯,不管是两个,还是三个, 是有分工的。

(4)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定义是三人以上,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结为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可以分为特种集团和普通集团。

特种集团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犯罪时必须数罪并罚。

普通集团有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且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2、共同犯罪种类的划分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根据共犯人的作用: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共犯人的分工: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

我国主要是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结合分工进行分类的(作用为主,兼顾分工)即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类。

(1)主犯三种

A、在犯罪集团起主要作用的首要分子。

例:甲是某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如果乙有一次强奸行为,那甲不用负此刑事责任。如果乙有两次背着甲的抢劫行为,那甲要对这两次抢劫负刑事责任。

B、共同犯罪里面起主要作用的。

C、聚众犯罪里边起主要作用的(必须是多人为首要分子的情况下)。

注意:法律规定的有的聚众犯罪中,只处罚首要分子。

只有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这个首要分子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是说在有些聚众犯罪里面,法律上规定只能是首要分子才能构成犯罪,如果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他虽然是聚众犯罪,但这种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由于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不发生主犯的问题。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这句话是对还是错?错的。因为聚众犯罪有的情况还要求首要分子才能构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就不发生共同犯罪了,既然不发生共同犯罪,就无主犯,从犯之分了。

另外,首要分子必然都是主犯,这句话也是错的,也要考虑到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有可能只有一个人,就无所谓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从犯之分了。

主犯的刑事责任:

79年的刑法规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而97年的刑法条文没有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其他的主犯按照他参与的,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的犯罪负责。

例:甲纠集乙等五人成立了天龙会,自封天龙王,甲要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乙等三个人就在三个月里抢劫了六次,杀死一人,重伤三人。上述的罪行甲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其中甲参加了其中一起抢劫的案件,对杀人的,重伤的,他都不知道。问甲应当要负哪些责任?这种情况下,甲要对整个犯罪集团的全部行为负责,而其他人,参加了杀人的,对杀人负责,参加了重伤的,对重伤负责。

(2)从犯二种

A、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他是实施了分则客观方面的行为的。

B、一种是辅助作用帮助犯,虽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客观方面的行为,但他事前通谋,帮助踩点,或事后转移销售赃物,那么,这就属于帮助犯。

注意:没有不存在主犯的从犯

从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甲乙丙三个人盗窃了三万块钱,甲是主犯,分了两万,乙和丙是马仔,一人分了五千,他们是从犯。刑事责任怎么算?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整体责任,从犯是在三万块钱的基础上,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能说只对那五千块钱负责。

(3)胁从犯

1、胁从犯只包括被胁迫的,不包括被诱骗的。

2、刚开始不情愿,后来积极肯干,这时可作主犯

3、胁迫有程度

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

教唆犯的成立

第一、教唆的对象必须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要求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人本人无实行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要有教唆的故意。

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从行为人主观方面来说,不存在着间接故意,这句话对不对?是对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里,那么,在教唆未遂这种场合里,就不可能存在着间接故意。

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作伪证等。

注意:1、实行过限问题

实行过限就是被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超过了限度,或者没有实施教唆行为而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实行过限的那部分由被教唆者自己承担。

2、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

教唆行为是总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是分则规定的,如:我既教唆你去偷,然后我自己也一起去偷,那这种情况,我既是教唆犯,也是实行犯,司法实践这个人就是主犯。

3、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发生竞合的问题

如:我既教唆你去实施犯罪,又帮助你实施犯罪,那就是教唆和帮助行为发生竞合了,那竞合的情况就是按照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那我应当是处于教唆犯的位置。

4、教唆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发生竞合的情况

行为人既教唆别人实施犯罪,然后又告诉别人实施犯罪的方法,有两种情形:

(1)同一犯罪内容 如我教唆你去偷,然后又告诉你如何去掂包,那么,按照吸收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2)不是同一犯罪内容 如我既教唆你去偷,我又传授了你抢劫的犯罪方法,那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5、教唆罪名按照教唆的内容定罪

一般教唆被教唆人犯什么罪,教唆人就定什么罪,如教唆别人抢劫就定抢劫罪(教唆),教唆别人杀人,那定故意杀人(教唆)。

五、共犯与形态

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实行"步调一致"原则

(1)步调一致的情况:简单共犯(共同实行):取共同实行最高进程形态"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即只要有一个人实行既遂,全体既遂。

例:甲乙丙三个人一起去偷,甲偷到跑出来,乙丙也跑出来了但没有偷到任何东西。但三个人应当认定共同盗窃既遂;如果是实行犯未遂的,那么,帮助犯和教唆犯也是未遂。

复杂共犯(帮助、教唆)依从于实行犯(被教唆、帮助人)进程形态。

(2)步调不一致的情况:

A、中途退出及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

有部分退出,有部分要继续干,那这种情况下呢,从中止角度来说,必须有效性,如甲乙丙都实施犯罪,甲必须要制止乙丙实施,才能成立中止。如果甲制止乙丙,甲乙丙都同意,那都是中止;如果甲制止乙丙,乙丙不同意,那甲必须要制服乙丙,制服了,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未遂。

B、在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情况下,如果实行犯没跟帮助犯和教唆犯商量中止犯罪,在这种情况,帮助犯和教唆犯应当是属于未遂的,而实行犯属于中止。

如果是处在预备阶段的,对于帮助犯一般不定罪的,对于教唆犯就按照被教唆的人没有完成的教唆的罪来处理,实际上他是教唆未遂。

如果教唆犯或者是帮助犯想中止犯罪,那么,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帮助犯必须有效地打消实行犯的犯罪意图,使犯罪停止下来,才可以构成中止。

例:甲和乙共谋,去盗窃仓库里的轮胎,甲事先配好了仓库的钥匙,并交给了乙,实施那天,甲因害怕不去了,乙就拿着这把钥匙把仓库的门打开,盗窃了十个轮胎,价值数万元,事后乙把钱分了一半给甲,甲分文没要。甲和乙的犯罪形态如何?甲乙都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当然,甲是帮助犯,属于从犯,所以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来处罚的。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既遂、教唆未遂。

教唆犯,一般来说都是主犯(司法解释),但是,也不排除有些起的作用太小,也可能是从犯的。

(2)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未遂教唆(承诺后没有实行的)、失败教唆(当场拒绝的),广义的未遂教唆包括失败教唆。

法律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狭义的,实际上是指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即十四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因为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其构成间接正犯。

如前例:一成年人教唆一个十三岁的孩子去偷老太太的金戒指,那么,这个人也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这个案子里这个成年人是间接实行犯,他是利用孩子实施犯罪,孩子实际上是他犯罪的工具,而他不是共犯,是单个人犯罪。所以,对他不能引用"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这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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