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0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02)
--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福建某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本案纠纷涉及银行不良资产的转让,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款系经多次借新还旧转贷而成,事实上该笔借款早已超过其偿还期限,即使最后一份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该借款仍然可以作为银行不良债权予以转让,此时作为转让人的银行与作为受让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有效合同。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应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二、 借款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用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872—8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