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合同法实务研究】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3 -----新疆某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管辖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兵团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案件:(一)垦区范围内发生的案件;(二)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案件;(三)城区内发生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兵团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被告住所地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内的案件。”因此对于兵团直属股份制公司作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兵团单位集中办公区的案件,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68--6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