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规则原则的明晰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90)
【合同法实务研究】违约规则原则的明晰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90)
-----青岛市某总公司与青岛某有限公司啤酒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无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之规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关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之规定,在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合同中对文函所载内容没有具体约定时,这些文函应当被认定为一方在函件所载内容方面提出的新的意思表示或者新要约,而另一方在上述文函上签字或者经修改后签字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对新的意思表示的认可或承诺,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就文函所载内容达成了合意,从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违约规则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一方只要违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错大小,皆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后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而“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33--6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