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
【合同法实务研究】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0 -----乌海某局与乌海市某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成,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的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来没有生产额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29--5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