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
【合同法实务研究】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49 -----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史某某、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移转给变更后的企业。本案中“北京某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合同一方甘肃某公司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某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74----1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