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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本票和支票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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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

一、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73条)。

1.本票是己付证券,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为银行本票。

2.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收款人。

3.本票和支票均为见票即付。

二、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81条)。

1.支票是一种结算方式。

2.对出票人的限制。

(1)支票出票人必须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第82条)。

(2)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第87条)。

(3)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第89条)。

3.支票付款人的责任:现金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第89条)。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0条)。

5.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第83条)。

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7.支票的消灭时效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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