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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权利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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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种类

票据权利是一种二次性权利。

(1)首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第一次请求权,而不能越过他直接行使追索权。

(2)第二次权利:追索权。这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第10-12条规定了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也就是持票人成为合格票据权利人,可以从付款人处得到票据金额的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该原则意味着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0条)。

2.“对价”原则的例外:税收、继承、赠与。

【法条】

《票据法》第11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此规定中,“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是和票据抗辩的延续相联系的规则,请与下文“票据抗辩”一同掌握。

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4.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

【法条】

《票据法》第12条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权利的瑕疵,主要包括票据伪造、变造、涂销等行为,规定于《票据法》第6条、第14条。

【★】1.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更改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9条)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者其他记载事项涂抹消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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