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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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复制权:
(1)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复制权:
1)、章程、2)、三会决议、3)、财会报告。
4)、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有限公司可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拒绝,股东则可向法院请求)F34
(2)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与有限公司比较):
1)增加: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2)减少:会计账簿
注:没有复制权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必须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财务会计报告。F146
3、股东代表公司利益之诉(股东代表/派生诉讼)(F152):
(1)第一种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
1)一般起诉流程:
首先,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起诉。
其次,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如果:
①拒绝提起诉讼;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其三,出现以上情形,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
2)特殊起诉流程:
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二种情况: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
起诉流程与第一种情况类似,只需把上文中监事(会)替换成执行董事(董事会)即可。
(3)诉讼特点:法律 教育 网
1)、起诉的股东是以自己名义
2)、起诉的股东资格要求:
①有限公司:任1股东;
②股份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4、股东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僵局或董事僵局
(2)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5、股票质押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