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份公司董、高的行为限制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退伙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注册资本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权利

1、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1)定期会议:

1)、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2)、股份公司:每年1次年会。

(2)决议方式:

1)、有限公司:可不召开股东会决议。只要所有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或盖章。F38

2)股份公司:必须开股东大会作决议。

(3)一般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F43、F44

2)股份公司:每1股份有1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特别表决程序:

1)表决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F44

2)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和召集

(1)提议主体:

1)有限公司: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股份公司: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召集和主持顺序:F41

一、有限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第二顺序:监事会。法律 教育网

3)、第三顺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其他同有限公司。

2)第二顺序:监事会。

3)第三顺序: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