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股东(大)会。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份公司董、高的行为限制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退伙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注册资本
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权利
1、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1)定期会议:
1)、有限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召开。
2)、股份公司:每年1次年会。
(2)决议方式:
1)、有限公司:可不召开股东会决议。只要所有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或盖章。F38
2)股份公司:必须开股东大会作决议。
(3)一般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章程规定。F43、F44
2)股份公司:每1股份有1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特别表决程序:
1)表决事项: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F44
2)有限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3)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和召集
(1)提议主体:
1)有限公司: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2)股份公司: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2)、董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召集和主持顺序:F41
一、有限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主持,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第二顺序:监事会。法律 教育网
3)、第三顺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公司:
1)第一顺序: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其他同有限公司。
2)第二顺序:监事会。
3)第三顺序: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