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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公司董事会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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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股东的权利

1、董事人数:

(1)有限公司:3-13

(2)股份公司:5-19

2、职工董事:

(1)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有、其他公司可以有

(2)股份公司:可以有。

3、执行董事:

(1)设立: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有限公司

(2)人数:1人。

4、董事任期:不超3年,可连选连任

5、董事表决:1人1票

6、召集和主持

(1)有限公司:

正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1名董事

(2)股份公司:同有限公司

7、召开时间和次数:

(1)有限公司:

无强制要求

(2)股份公司:

每年至少开2次,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8、董事长的产生:

(1)有限公司:

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公司: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有限公司:一般由章程规定。

(2)股份公司: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公司董事的责任

(1)责任承担条件: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2)责任承担主体:参与决议的董事

(3)免责条件: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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