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合伙制度概述。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年的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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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的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注意: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