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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管理人制度
发布日期:2012-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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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注:管理人的构成及其消极资格:

第一、管理人的构成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有: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异议

(1)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F28

3、辞职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职权

(1)、视为解除合同情形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2)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

3)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2)、接受财产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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