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破产清算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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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是一种司法行为,它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标志着破产案件无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无可挽回地陷入破产倒闭。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这些特殊称谓,是对破产清算程序目标的特别宣示,即破产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对全体破产债权为清偿。
2.破产宣告的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对债权人的效果。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二、别除权
1.别除权的概念。别除权是大陆法系破产法上的概念,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这里所说的担保权,是指物的担保意义上的担保权,即所谓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2)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根据别除权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原理,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足额清偿部分请求由破产财产获得优先清偿,而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参加集体清偿。法律 教育 网
(3)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享有别除权的债权人,称作别除权人。别除权的权利内容,就是别除权人有权就担保物单独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就是在全体债权人的集体清偿程序以外个别地和排他地接受清偿。所以,别除权制度是《企业破产法》集体清偿原则的一个例外。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即可对标的物实施处分并由此获得清偿,而不受破产清算程序进展情况的影响。
(4)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并且可能在破产宣告前为管理人接管(除已经被担保权人占有的外),但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管理人需要将别除权标的物与其他债务人财产有所区分,不能用别除权标的物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5)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4条的规定,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经手续。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已申报的债权应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确认。所以,未获确认的有担保债权,不享受别除权的地位。
三、破产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③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