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和解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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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达成相互间的谅解的一项制度。和解的达成,是依靠债权人的让步来实现的,这是一种消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方式。
一、和解申请与裁定
(一)和解的申请人(★)
【法条】《企业破产法》第95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要点:
1.和解程序仅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都不能提出和解。
2.债务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清算转和解)
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和解裁定
1.和解申请要由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此处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更多地是形式上的审查,如申请人是否合格,是否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法院裁定和解后,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因此,担保物权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权,不受和解程序的约束,相应地,也就对和解协议草案不享有表决权。
二、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
1.和解协议的成立。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要点:
(1)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不分组。这和重整分组表决制度不同。
(2)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不存在强制通过表决的规定,因为和解依赖于债权人的让步,法院的主导作用比重整程序中要弱。
(3)“双重多数决”是指表决的人数和表决权均为多数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具体是指:①人数过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②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生效。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