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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债权申报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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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的范围

1.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

(3)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4)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特别规定

(1)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图示】

(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4)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5)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逾期申报和未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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