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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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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

【法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要点:

1.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8条)。

3.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中外合资企业法》第4条)。

4.在合营经营期间均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实施条例》第19条)。

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股权式合营)法律 教育 网

6.股权转让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实施条例》第20条)。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法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基础知识】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无股东会)

2.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任期为4年,可连任。

3.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4.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一边一个)。

5.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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