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修改 国务院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1-01-18    作者:王成律师

新华网北京八月二日电 第31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和外经贸部负责人近日就《实施条例》的修改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对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进行修改?
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修订并公布施行的。这部法律的实施,对贯彻对外开放方针,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第二次修订。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是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曾对个别条款作过修改。为了使《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适应,以正确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必要对《实施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
问:《实施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对《实施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依据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决定,对《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口实绩要求、限制内销和外汇资金收支安排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及其备案要求的规定,删去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的规定,删去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保持外汇收支平衡的规定。二是,对《实施条例》中与WTO规则和我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删去《实施条例》中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等实行国产替代和要求出口实绩的规定;按照我对外承诺,规定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三是,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明显不一致的条款作了修改,主要是: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权取得和转让、减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合营期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的规定,作了修改;根据公司法、会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关于以外币计账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关于实施条例解释权的规定,作了修改。四是,适应改革和发展的新情况,对某些明显不适宜的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寻求合作对象途径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资金的规定、关于物资供应的规定、关于产品销售渠道的规定;根据外汇、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新情况,对《实施条例》中关于外汇牌价的规定、关于开户和外汇收支管理的规定、关于贷款的规定、关于资金汇出的规定,作了修改;按照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企业依法享有自行确定产品价格的权利,据此删去《实施条例》中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价格管理的规定。
问: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在购买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等方面取消了那些限制性规定?
答:依据国民待遇原则,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歧视性待遇条款,主要是:允许合营企业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删去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删去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供应渠道的规定;删去了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产品的规定;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的价格和支付服务的费用,享受于国内其他企业同等的待遇,删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在销售渠道、价格等方面的限制。
问:为什么要取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答: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规定主管部门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政企分开、行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政府主要是进行宏观指导,而不应当干预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实施条例》中继续规定合营企业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不符,另一方面也不适应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
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哪些修改?
答:基于企业追求经济效益应当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要求的考虑,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删除了第四条关于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新修改的《实施条例》作了适当简化,删除了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审批机构报送相关审批文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