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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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3)人民警察;(4)国家公务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实践中主要根据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投资登记来确定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来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实质上由投资人承担)(第14条第2款)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28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3)聘任管理。
2.委托或聘用管理应签订书面合同
3.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法律 教育 网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其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