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破产申请和受理
发布日期:2013-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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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申请人
(一)债务人申请
1.债务人是最基本的破产申请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被称为自愿破产。
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需要满足本2条的规定,也就是债务人需要具备破产原因。
3.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二)债权人申请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条件比债务人申请的条件宽松。因为债权人只能知道现实的外观的状况,无法证明或者很难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是否资不抵债,是否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被称为“非自愿性破产”。
3.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需要满足: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须为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果
1.个别清偿无效
《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里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2.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3.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1)保全措施的解除
破产案件受理后,一切依个别债权人请求而实施的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应当中止。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保全的债务人财产,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纳入破产财产的管理。法 律教 育网 原创
(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4.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5.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企业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成为债务人财产和法律关系的处理中心,所有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都应当汇聚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