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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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即《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参见下文“票据抗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如果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义确定;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汇票被称为“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被称为“己付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只包括指银行本票。
支票在性质上为结算凭证,不具备商业信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