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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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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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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证券交易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本票和支票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法条】

《证券法》第102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要点:

1.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

3.易错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不是证监会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章程。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第105条)

3.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107条)

4.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第110条)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法条】

《证券法》第114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要点: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因为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考试中很容易混淆。对于这两项措施,只要明确两点:

(1)此权力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但必须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注意不是证监会行使。

(2)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牌;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临时停市。(如地震、海啸导致停市)

2.其他职能(略)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证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1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42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础知识】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2.禁止混合操作。《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对自营业务的限制: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②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③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137条)

4.经批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142条)

5.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对收益或赔偿作出承诺。(第143-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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