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名师讲义:证券机构
发布日期:2013-01-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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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
【法条】
《证券法》第102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要点:
1.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的事业法人。
3.易错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不是证监会决定)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
1.章程。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第105条)
3.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第107条)
4.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第110条)
(三)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法条】
《证券法》第114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要点:
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因为二者有一定的相似性,考试中很容易混淆。对于这两项措施,只要明确两点:
(1)此权力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但必须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注意不是证监会行使。
(2)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牌;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临时停市。(如地震、海啸导致停市)
2.其他职能(略)
二、证券公司
(一)证券公司组织形式
1.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二)证券公司禁止和限制行为(★)
【法条】
《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 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第132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133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第142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基础知识】
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第130条)
2.禁止混合操作。《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对自营业务的限制:
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②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③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137条)
4.经批准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142条)
5.禁止接受全权委托、私下委托、对收益或赔偿作出承诺。(第143-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