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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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如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等,都包括在内。至于这些人最终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在所不问。
2.后者的犯罪对象是证人,但也应作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等。
3.这两个罪的主体均为司法工作人员——真正的身份犯。
4.转化犯:犯这两个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且应从重处罚。法律教育网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