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难点:刑讯逼供与非法拘禁
发布日期:2012-03-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其他人如村治保主任、联防队员不属本罪主体。他们有本罪行为的,可以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论处。
(2)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的目的是为了逼取口供,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剥夺他人自由。
(3)行为不同。刑讯逼供是利用司法职权,而非法拘禁通常与职务行为无关。司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通常在剥夺自由这点上违法(没有法律根据);而刑讯逼供罪通常在剥夺他人自由这点上,是合法的(有正常的法律手续的)。
(4)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例:甲是派出所管理治安案件的人,因为某宾馆女服务员得罪了他,就借口抓卖淫,把人抓了。然后对其吊打,迫使其承认卖淫。本案焦点:这是刑讯逼供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因为刑讯逼供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是刑事案件。而本案是治安案件,被刑讯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而只是违法嫌疑人,所以定非法拘禁罪。注意: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