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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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是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2.行为方式:仅限于暴力手段。仅有干涉行为而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本罪;仅以暴力相威胁的,也不成立本罪;暴力程度极其轻微的,也不成立本罪。
3.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
(1)因暴力干涉被害人的婚姻,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
(2)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的过程中,因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
4.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虐待罪。
5.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行为,则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