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侮辱罪、诽谤罪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名师讲义:侮辱罪、诽谤罪。不管参加什么考试,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解的难题和不懂的知识点,尤其是司法考试,知识点又杂、又碎、又多,记忆的时候很容易出现混淆。这个时候大家肯定都希望有一位良师能从旁指导,那么就由我来为大家牵线,介绍一位“良师”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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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侮辱罪
1.侮辱的行为方式:(1)暴力侮辱;(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3)言辞侮辱;(4)文字侮辱。
2.侮辱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对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构成侮辱罪。
3.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4.本罪是结果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5.本罪是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6.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法益: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而后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而且,后者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倾向,即使没有这种倾向的猥亵、侮辱行为,也都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
(2)对象:本罪没有限制,而后者只能是妇女;
(3)方法:本罪不要求采取特定方法,而后者必须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方式:本罪要求必须采取公然的方式,而后者则不要求采取公然的方式;
(5)情节: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而后者则没有此要求;
(6)亲告:本罪是亲告罪,而后者则不是。
(二)诽谤罪
1.行为方式:捏造并散布事实。
2.对象:必须是特定的。
3.本罪是结果犯(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成立本罪。
4.本罪是亲告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本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本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而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
(2)本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而侮辱罪既可以不用真实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声誉。例如,被害妇女本来并无婚外恋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该事实并散布的,成立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本来就有婚外恋的事实,行为人将这个事实予以散布的,则可能成立侮辱罪。
提示注意10
侮辱、诽谤他人导致他人自杀的,不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也不成立侮辱、诽谤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能评价为“情节严重”。因为,侮辱罪、诽谤罪没有结果加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