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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讲义:战争法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国际法讲义:战争法。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战争法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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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讲义:战争法

(一)战争的开始

标志:交战意图(双方或一方宣战;第三国的承认或宣布战时中立等)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

2、条约关系变化

※缔约方为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友好关系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从约定

※交战国与非交战国的多边条约

①有约定从约定

②平时条约与战争冲突的条款中

※涉及战争规范的条约自然生效

3、经贸往来禁止

4、对敌产的影响 法律 敎育 网

外交特权与豁免持续到他合法离境开始

(二)战争的结束

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平条约、发表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法律意义结束)

(三)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四)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

(五)战争犯罪

原则:(1)双罚原则;(2)国内法、所任职位以及是否听命不影响责任的承担;(3)公平受审的权利;(4)共谋者有罪

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2007年2月设立,独立于联合国】(※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管辖权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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