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讲义:国际责任。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国际责任的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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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
(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5)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6)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个人行为是否产生国家责任,原则上视其是否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另外,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肆意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国际责任。对于其他的个人行为,只要有关国家事后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政府的正常职能,就不会导致该国的国际责任。法律 敎育 网
2、排除行为不当性:(即国际责任的免责情形)
(1)同意。条件:A、事先、自愿、明示;B、不与公认的国际法规则相违背。
(2)对抗与自卫:体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3、外空行为——对外仅由国家承担责任
4、国际环保
※核损害——国家仅承担补充责任。
※其他损害——国家仅需保证营运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