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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上的人
发布日期:2012-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上的人。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国际法上的人。

司考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上的人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指一个取得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资格。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这是最主要的一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但是,各国国籍立法,原则是不同的:

1、血统主义。即以父母的国籍来确定一个的国籍。

2、生地主义,即一个出生在哪国,就取得哪个国家的国籍,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

3、混合原则,即血统关系和出生地都是决定国籍的依据。当然在采取这一原则时,有的以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而有则平衡地兼采两种原则。

(2)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这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取得该国国籍,主要有下列情况:

1、自愿申请入籍:申请--审查--批准--入籍;

2、因法律事实入籍: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他所具有的某一国家的国籍。

国籍的丧失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种。

自愿丧失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国籍。如本人自愿申请退籍和自愿选择某一国国籍两种情况。

非自愿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原因而非由于本人自愿而丧失本国国籍,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①因法律事实而丧失:取得外国国籍,婚姻,收养,认领②被剥夺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我国国籍取得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原则。

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为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法律 敎育 网 

我国国籍丧失得的原则: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承认双重国籍和拥有双重国籍是不同问题。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出入境

入境:有效护照并签证、入关检验。

出境:有为了解的税、债和诉讼可限制离境;特殊情况下可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2、外国人的待遇:

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关于外国人的待遇包含以下制度:

(1)国民待遇 本国人=外国人(内外平等)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其要点如下:(1)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商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面,不适用于政治权利方面。(2)国民待遇通常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关系。(3)国家出于安全与社会利益的考虑,可以对外国人的民商事权利做出某些限制。

(2)最惠国待遇 外国人=外国人(外外平等)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通常也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例外】最惠国待遇一般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给予邻国的一些优惠(如边民的往来不按一般出入境手续办理);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经济共同体等范围内的优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及其他在条约中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最惠国待遇的情形。

(3)差别待遇:本国人≒外国人或外国人≒外国人;包括歧视待遇和优惠待遇。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4)互惠原则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家或国民某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和国民同等的优惠待遇为前提。但是基于一些原因,国家自愿同意的片面优惠待遇不在此限,例如普遍优惠制,它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

(5)普惠制(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

普惠制或称普遍优惠制,是指为减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某些特殊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同样的优惠(普惠例外于最惠国待遇)。

3、特殊制度:★【每年重点】

外交保护的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侵害归因于国家);B、国籍继续原则(持续拥有给予保护国国籍);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不以当事人请求为要件)

引渡制度: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是犯罪)和政治犯不引渡(犯有四种罪行不视为政治犯)原则;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A、本国国民;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C、政治或军事犯罪;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D、E为中国的补充】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B、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是在引出时对引渡条件具体负责审查机构;C、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做出量刑的承诺,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做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具体做出这些承诺的是外交部。【程序问题】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

庇护制度: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三)国际人权法

1、对中国生效的人权公约:联合国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根据该公约中国定期向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交人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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