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法讲义:国际法主体。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国际法主体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籍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1、国家主权豁免:
※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管辖?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例外:主权豁免的放弃,放弃要有三个构成要件:主观自愿;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所谓的"一案例一放弃";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
※"明确"?包括A、明示放弃(声明、公告)和默示放弃(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
【例题】(出庭不是关键,关键看出庭是为了干什么)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辖
【答 案】BC
※管辖豁免放弃不意味着执行豁免的放弃。法律 敎育 网
实际限制豁免主义理论的产生(大多数国家认同)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限制主权豁免理论):
关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豁免说和限制豁免说。前者认为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都享有豁免;后者主张将国家的行为分为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非主权行为和主权行为、管理权行为和统治权行为),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非商业行为才能豁免。现在,限制豁免说逐渐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可。但唯一规定限制豁免的条约尚未生效。因此??传统的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立场是:(1)理论上坚持绝对豁免。即主权国家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以上所述三方面的豁免。(2)我国的国有企业,虽然经营的是国家财产,但是,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不享有豁免。
2、国际法上的继承
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建立外交关系以互设使馆为标志(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三级均可)。
(3)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大国一致原则: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5、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