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59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军人婚姻关系的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结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确实不知道,由于现役军人的配偶隐瞒事实真相以致受骗而与之结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构成的主观要求,不能按本罪处理,但是对他们的非法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所谓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关系。其既不同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发生性行为没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通奸行为。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形成事实婚姻属于与之结婚的范畴,构成本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从立法本意上讲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所谓结婚,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