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由于生命权利蛤以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获、义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
1. 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2.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3. 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