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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172条之规定,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或使用。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铖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道,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他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
量刑标准:
1. 数额较大的(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的(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的(2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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