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33条之规定,本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数人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他人死亡,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追究。对于未造成他人死亡,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导 导他人重伤,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只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因此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 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 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