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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3日

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行使结婚和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出于强迫被害人必须与某人结婚;有的是强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准离婚。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父母、亲族出于贪图金钱、高攀权势进行干涉;出于维护封建的旧习俗不准改嫁;出于子女婚事须按父母之命的传统封建思想,等等。这些不同的动机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情节。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1. 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对人身行使有形暴力的行为。
2. 实施暴力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实施暴力不是为了干涉婚姻自由,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5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理的规定。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2. 犯本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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