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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
发布日期:2012-07-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委托交易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侵权又构成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案由进行起诉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27(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27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某公积金管理中心、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韶山路营业部、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实际履行中,本案发生的三次国债交易和一次非交易过户中,均有公积金中心向某证券发出的委托书和授权书,除此之外,公积金中心再无其他交易指令。鉴于本案争议的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均未提到委托理财的字样,所争议的承诺函以及2%的折价补贴款亦没有明确的“委托理财”意思表示,故从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来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交易法律关系。同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证券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公积金中心授权或追认某证券挪用其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亦没有足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在此情况下,某证券擅自挪用公积金中心的国债进行回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本案合同关于委托交易的约定,而且侵犯了公积金中心的财产权益,既是违约也是侵权,其行为后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任竞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48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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