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单方面终止继续履行的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能对抗公司法项下的资本充足义务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3(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3)
----浙江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案
【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约定方式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合同约定一方在一方守约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单方面终止合同继续履行的,该约定有效。但在增资扩股协议项下,如果已经办理了新增资本的工商登记,认购新增资本的股东就负有公司法上足额交付注册资本的义务。负有增资义务的一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虽然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履行合同,仍然要足额缴付已经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即股东缴付出资额义务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予以免除。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