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苏州律师李旭
合同签订后双方没有实际履行,又签订了新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原合同的“结算”条款主张合同权利没有依据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
------石家庄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大庆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对合同的效力、是否履行及请求赔偿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的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加工生产两种化工产品,但实际上却生产了另一种剧毒化学品,后双方协商终止了该合同,在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因加工“羟基乙腈和苯基乙腈”产品而产生的结算和清算问题。此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新合同,因其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已经另案审理,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