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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有专门政策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相关政策约定了争端解决程序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合同 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63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本案涉及国家政策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应提交主管行政机关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起诉。本案虽属商业性金融不良资产剥离转让,但国家政策对转让主体、转让程序和方式均有相关规定,与平等市场主体按照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原则进行的交易行为还是有所区别,涉案资产管理公司违反约定,未将本案纠纷提交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进行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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