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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9)
发布日期:2012-06-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笔款项的用途特定化后,当事人不得单方另行主张其他用途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9(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9
----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某某、古某、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
债权人按照约定对特定款项的用途作出选择,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该款项的用途即被特定化,该债权人在以后的诉讼主张该款项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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