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向公司增资的,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向公司增资的,不能产生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6)
----周某、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某股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方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在各股东并未放弃按章程约定份额向公司出资的权利且事实上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便一名股东向公司投入350万元现金属实,但因其出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也未得到其他股东认可,不能因此减少其他股东出资份额的法律后果。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