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陈述认可其与股东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公司陈述不予采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
公司陈述认可其与股东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公司陈述不予采信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4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40)
----宁夏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某化工厂债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股东主张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公司陈述认可,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持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对公司陈述不予采信。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