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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受贿案【学习札记12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8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受贿案【学习札记128】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8

陆某某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受贿案
【裁判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与其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房产证与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符合《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斡旋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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