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办公司名义受贿案【学习札记6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以开办公司名义受贿案【学习札记66】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66(苏州律师李旭整理发布)
姜某某与请托人约定以开办公司名义受贿案
【裁判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由请托人将贿赂款以请托人名义开办公司,再将公司交由该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管理、控制的,公司资本金属于权钱交易之对价,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以受贿论处。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总第16辑,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