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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玩忽职守、受贿案【学习札记12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9
发布日期:2012-07-2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违规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玩忽职守、受贿案【学习札记129】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9

胡某某违规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玩忽职守、受贿案
【裁判摘要】
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福利企业税收征管职责时,福利企业存在残疾人在岗率不足等问题不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仍违规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福利企业办理退税审批手续,使福利企业获得退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巨大损失,为此还收受企业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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