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惩罚家庭成员构成故意伤害案【学习札记125】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25
黄某某暴力惩罚家庭成员构成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出于教育惩罚的目的打伤儿子致其死亡,其行为虽然包含教育目的,但其在情绪失控时瞬间产生的伤害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为初犯,究其原因是家庭教育行为不当所引发,可对行为人从轻判处刑罚。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总第19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5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