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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通知和公告
发布日期:2012-07-21    作者:孙新律师

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决定立案,应按规定及时通知债务人和破产人,并发出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 立案的时间;
  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四、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发布公告,公告除在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具体内容是:
  一、 立案的时间;
  二、 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三、 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内容。
  债权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人民法院视为放弃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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