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申办对象资格: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 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为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为承担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为调控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6、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申办手续: | 1、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审查、踏勘→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申请人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上海市农业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沪农字[1993]第256号) 收费标准:对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市级重点保护、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