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经批准的猎捕、驯养繁殖、交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加工等,需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以下任一证件或文件):
1、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4、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文件;
5、其它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
三、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持上述证件或文件到江西省林业厅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
责任部门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